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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案初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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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 商务部8日发布2007年第67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甲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为甲乙酮,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29141200税号项下。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黏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等。

  甲乙酮反倾销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8-24 14: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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