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7日,笔者从甘肃省商务厅获悉,国家商务部近日正式发布公告作出初裁决定,兰州石化公司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申诉案获胜。
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甲乙酮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同时决定,自今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甘肃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初裁结果公布后一年内,国外申诉企业可以继续对初裁结果提出申诉的要求,商务部相关部门可重新进行调查,但自8月8日初裁结果公布后,进口经营者需按照裁决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我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直到一年后终裁时对此倾销幅度进行上下浮动。
相关人士认为,兰州石化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申诉案的初裁获胜再次说明,面对贸易壁垒和产业损害,企业要紧紧依托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积极开展各类贸易救济工作;依托调查机关的指导和帮助,实施高效应对机制;依托行业协会,发挥其权威性高,凝聚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好的作用;依托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勇于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确保企业的利益,维护各项产业的安全。(师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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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2日,中国商务部应兰州石化公司等国内8家化工企业的申请,受理并立案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过近9个月的调查,商务部于2007年8月8日发布公告(商务部2007年67号公告),认定倾销存在,并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据介绍,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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